合同薪资与实际薪资不同,可以吗?
日期:2021-06-10 浏览
网友:

    上班第一天,公司让我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我发现上面写的工资和我的实际工资不一样。公司答应我的实际工资是6000元,而合同上写的工资是“基本工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订的,才比2000元多一点点。

    公司答应给我的有奖金和绩效考核工资,还有其他一些福利,但都没有明确的金额。在录用我的时候,公司也没发过书面offer,这些都是面试的时候谈妥的。领导说,合同上的金额是虚的,实际上每月工资会按照当时面试时和我说好的工资给,超过2000元的部分,会算在奖金和绩效奖里面。

    我还是不太放心,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劳动法专家苗其巍: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之所以重点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正是希望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将双方说好的内容固化下来,未来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条款中,劳动报酬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部分之一。如果双方说好的报酬金额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上,未来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的话,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用人单位希望通过灵活的薪资体系和有激励的多层次报酬模式来保持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包括计件工资、业务奖金、绩效考核等。劳动法律体系对于这种劳动报酬计算方式给予了肯定。

    但是,在实行这种计算方式时,首先应当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其次这些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违反了上述民主程序,这种规章制度不能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报酬有关的制度,及时告知劳动者。让他们知晓单位内部的激励措施。同样,在招录新员工时,更加应当如实解释未来员工的劳动报酬待遇。面试官不能将奖金、绩效等不确定的报酬收入,说成是确定的收入。否则,有对应聘者欺诈的嫌疑。

    对于应聘者来说,用人单位在面试时对自己的承诺是相当重要的,最好要单位提供书面的Offer。如果仅仅凭借口头表述就入职的话,未来一旦单位抵赖,你很可能会受到权益的损害,这种状态对于你的职业发展也非常不利。